抚州工商查询

人气指数:111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6:03
网站介绍

抚州工商局网站提供透明红盾、业务服务、互动服务、监管执法、12315消费维权等等栏目服务,提供抚州工商查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领导介绍:

党组书记、局长:黄厚祝 主持局全面工作。

简历:1962年10月出生, 江西赣州赣县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 1985年6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江西大学历史学专业毕业(获历史学学士)。历任赣州地区大余县池江乡政府干部、赣州地区行署办公室科员、副科级秘书、综合科副科长,赣州地区行署法制局副局长(正科级),赣州地区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07年12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忠 协助局长分管企业注册登记、外资企业注册登记、个体、个协等方面工作。分管部门:企业注册局、外资企业注册局、个体科、个协。

简历:1968年10月出生,江西宜春市人,1988年3月参加工作,1992年3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中央党校法学专业函授毕业。历任萍乡市工商局城关分局办事员,抚州地区工商局科员,抚州地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副科长、科长,抚州地区工商局人秘科科长,抚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鹰潭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06年3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陈建平 协助局长分管公平交易、打传、消费者权益保护、12315投诉举报中心、消费者协会、机关、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财务科、后勤中心、综治、信访、计划生育、老年、工青妇等方面工作。分管部门:公平交易局、消保局、消协、机关党委、监察室、办公室、财务科、后勤中心。

简历:1965年7月出生,江西抚州崇仁县人,1981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江西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函授毕业。历任崇仁县工商局工商股办事员、干部,崇仁县工商局人秘股副股长,崇仁县郭圩乡纪委书记,崇仁县石庄乡党委副书记(主任科员),崇仁县工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崇仁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013年7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纪检组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国新 协助局长分管商标、广告、市场、广告协会等方面的工作。分管部门:商标局、广告科、市场科、广协。

简历:1963年11月出生,江西抚州市人,1979年12月参加工作, 1984年4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历任江西省军区独立团团直机炮连战士,福州军区舟桥第89团排长、副连参谋、高炮连连长、教导队队长、作训股股长、营长,陆军31集团军舟桥团参谋长、副团长,抚州市工商局“12315”投诉指挥中心负责人,抚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临川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兼临川区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2008年11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党组成员、副局长:丁武安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执法检查、食品安全、法制宣传、人事教育、信息化等方面工作。分管部门:法规科、食品科、人教科、信息中心、培训中心。

简历:1972年12月出生,江西临川人,1992年11月参加工作, 1994年6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学专业毕业。历任临川区工商局湖南工商所专管员、副所长,临川区工商局崇岗工商所、腾桥工商所所长,临川区工商局抚临工商分局分局长,临川区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临川区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兼抚州市工商局金巢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宜黄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2013年7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调研员:徐谱堂 分管消协工作。

简历:1956年11月出生,江西抚州资溪县人,1976年1月参加工作, 1978年2月加入中国,大专,南昌陆军学院成教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毕业。历任铁道兵第11师第52团战士、书记、政治处干事,资溪县林业局人秘股长,资溪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副局长,资溪县委政法办副主任,资溪县工商局副局长、局长,抚州市工商局助理调研员,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7月任抚州市工商局调研员。

副调研员:吴兆荣 分管广协工作。

简历:1956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南昌县人,1970年12月参加工作, 1979年1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华中师范大学法学专业函授毕业。历任黎川县栗塘乡永兴桥村下放知青,32381部队班长、代理排长,黎川县卫生局人秘股股长,黎川县洵口镇副书记、镇长、书记,黎川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抚州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7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副调研员:康苏琴 做好局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简历:1957年10月出生,江苏南通如东县人,1974年11月参加工作, 1976年7月加入中国,大专,南昌大学档案管理专业函授毕业。历任资溪县青年林场妇女主任,资溪县饶桥公社妇联副主任、团委书记,资溪县高阜公社妇联主任,资溪县妇联干部,资溪县纪委专职常委(正科级),资溪县妇联主任,资溪县档案局局长,资溪县工商局党组书记,资溪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兼资溪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2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

副调研员:钱琦 协助分管副局长做好人事工作;做好局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简历:1957年10月出生,江西抚州南城县人,1974年10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大学本科,空军工程学院航空机械工程系机械专业毕业(获工学学士)。历任乐安县万坊公社池头知青队知青,空军航空兵第46师136团机械员、机械师,空军航空兵第6师机务处正连职质控助理,空军航空兵第6师16团机务大队副大队长,空军航空兵第6师机务处副营职质控助理(工程师、技术级10级),抚州地区工商局人秘科副主任科员,抚州地区个协办公室主任,抚州地区工商局人秘科副科长,抚州地区工商局人事科副科长,抚州市工商局人事教育科科长,2011年9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兼人事教育科科长。

副调研员:张细社 协助分管副局长做好机关管理工作;做好局长交办的有关工作。

简历:1960年1月出生,江西东乡县人,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11月加入中国,大学专科,空军工程学院大专班函授仪电专业。历任空军航空兵第36师108团军械员、军械师、军械分队长,抚州市工商局个体科科员,抚州市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组织宣传部部长,抚州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2013年7月任抚州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兼办公室主任。

抚州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

条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4〕9号)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己经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四条 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除外)住所和经营场所同在一址的,只登记住所;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上申请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对该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

第六条 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或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同意使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属于自有房屋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

(三)属于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

(四)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已安排本企业项目用地但无法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将开发区有关机构开具的用地证明或管委会签订的用地协议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证明;

(五)租(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借)用合同。租(借)用合同应当如实载明所租(借)用房屋的属性(商业用房、住宅、军队房地产等);

(六)租(借)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还需提交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意见;

(七)租用军队房地产的,凭市场主体提交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房地产租赁证明》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八)利用市场外固定摊位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出具允许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产权证明或场所证明未载明具体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能将地址特定化的信息,或者其所载明的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信息与该地址实际信息不相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或者签署书面材料如实说明该地址特定化的信息。

第九条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时,依据本《暂行规定》提交对住所或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其中证书、合同等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其他文字证明材料提供原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经营场所应与相关许可证记载的经营场所一致。

第十条 市场主体不得将以下场所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物;

(二)被鉴定确定为危险的建筑物;

(三)被征收拆迁的房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市场主体使用以上住所(经营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市场主体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形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逐步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的联网交换共享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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